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规〔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以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律师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
(二)发现律师事务所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执业活动,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时可以请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制定并督促落实律师行业反洗钱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引。
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
(一)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要求律师事务所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二)开展律师行业反洗钱研究、宣传和培训;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本办法以及行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开展律师行业洗钱风险评估,适时发布洗钱风险提示。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会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沟通机制,为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获取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名单等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律师事务所设立以及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合伙人时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对设立人、负责人、合伙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处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当根据本所规模、组织形式、洗钱风险等实际情况,采取预防和监控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洗钱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部审计和检查、宣传培训、反洗钱信息保密等。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本所的反洗钱工作。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评估本所洗钱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识别的洗钱风险。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发生变化,或者即将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新技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当及时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当事人尽职调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
(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律师事务所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或者委托事项终结前完成。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当事人特征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确定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匹配的尽职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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