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2)
(八)大力推动技术创新。依托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能源局研发创新平台、新型储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型储能试点项目等,支持开展新型储能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装备研制和示范验证,促进新型储能技术多元化发展,探索多技术混合式新型储能、长时储能等应用,并积极储备一批前沿新型储能技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新型储能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

(九)组织实施储能产业创新工程。强化重大项目布局牵引,发挥龙头企业产业引领作用,加强上下游产业合作,打造新型储能产业上下游融合创新生态,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推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优化新型储能产业布局。

(十)推广试点项目应用。深入推进新型储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建设运行经验。鼓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组织一批具有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试点项目,促进新型储能技术产业创新。

五、加强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

(十一)加快完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思路,进一步完善新型储能各环节技术标准,逐步构建适应技术多元创新趋势、满足产业发展需求、与现有能源电力标准有效衔接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加强新型储能标准实施评估,推动标准制定、实施、评估、复审修订的闭环管理。
(十二)加强关键领域标准制修订。优先开展技术相对成熟、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储能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新兴技术标准布局和预研。推动新型储能设计规范、系统集成、接入电网、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运行评价与退出等关键标准完善,促进新型储能技术研发、试点应用与标准制定协同发展。

(十三)持续推进国际标准化工作。深化新型储能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支持相关企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组织和行业专家等深度参与 IEC、ISO 等国际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新型储能国际标准制修订。推动国内标准采用和转化国际先进标准,提升新型储能标准国际化水平。

六、加快新型储能市场机制完善

(十四)鼓励新型储能全面参与电能量市场。推动“新能源+储能”作为联合报价主体,一体化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推进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注册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能量市场。有序推动新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

(十五)引导新型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结合电力市场建设进展,有序引导新型储能参与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研究探索爬坡、转动惯量等辅助服务品种,逐步扩大新型储能参与辅助服务规模。

(十六)加快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建设。推动完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容量电价机制,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电力系统可靠容量给予合理补偿。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中长期、现货市场建设,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合理形成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格。

七、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工作统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统筹协调,全面指导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与电力运行、价格、规划、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类电力企业等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强化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确保安全作为发展电化学储能的重要前提。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新型储能安全管理。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时,在备案文件中明确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落实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加快推动构建本地区电化学储能安全监管体系。

(十九)优化建设管理。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坚持规划引领,科学测算本地区调节能力需求,统筹明确新型储能和其他调节资源发展规模和布局,每年度报送新型储能规划建设情况,总结发展经验。支持多方主体参与投资新型储能,鼓励民营企业在新型储能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新型储能领域企业提供贷款和利率支持,探索融资租赁支持新型储能设备采购,推动研究开发面向新型储能项目的保险产品。

(二十)增强人才保障。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培养优秀创新人才方面的作用和优势,依托储能产教融合平台,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运维管理人员培训,提升设备管理、经营分析、运行维护、安全应急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二十一)推进国际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间多、双边能源合作机制作用,推进新型储能领域合作。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和信息共享,推动国内先进新型储能技术装备“走出去”。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