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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2)

  (三)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运用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关注贷款额或担保额与评估价值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质押率;对技术类知识产权应当关注资产质押对象的技术更新快等特性,合理确定贷款或担保期限,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相关主体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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