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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免税市场烟草制品管理办法(3)

  (三)违反二维码追溯管理要求;

  (四)违反免税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营销行为、零售限量规定;

  (五)超年度计划购进免税烟草制品;

  (六)在本办法第四条限定零售场所以外销售免税烟草制品;

  (七)在交易管理平台以外购进烟草制品;

  (八)销售不在产品目录内的烟草制品;

  (九)参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拒绝申报、不按要求申报或故意虚假申报免税烟草制品供货企业或产品信息;

  (十一)拒不配合免税烟草制品监督检查;

  (十二)员工存在涉及免税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其他涉及免税烟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零售企业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核减或停止下达购进计划等处理措施。

  (一)出现第一、二、三、四项违规行为的:年度内累计违规一次的,按照查获的违规烟草制品数量的三倍核减第二年购进计划;累计违规二次的,按照查获的违规烟草制品数量的十倍核减第二年购进计划;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下达购进计划。

  (二)出现第五、六、七、八、九项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停止下达购进计划。

  (三)出现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违规行为的:年度内累计违规一次的,核减第二年购进计划的5%;累计违规二次的,核减第二年购进计划的10%;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停止下达购进计划。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被停止下达购进计划的零售企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二年内不再向其下达购进计划,当年度尚未执行完毕的购进计划不再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规行为的,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加热卷烟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不得在境内免税市场销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免税烟草制品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免税卷烟和雪茄烟经营监管办法的通知》(国烟专〔2016〕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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