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3)
第三十二条低空航空器的实名登记和操控员身份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低空航空器及其操作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飞行前检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低空航空器飞行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五章 应用推广
第三十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市场需求,推动低空飞行在公共管理和服务、客运服务、物流配送、文体旅游、生产作业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探索推进水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应用。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对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应用场景的宣传、引导。
支持低空飞行综合运营企业发展,推动其提供多元化、规模化的场景应用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低空航空器在交通疏导、调查测绘、巡查巡检、文物保护、医疗转运和配送、气象监测和作业、应急救援、国防动员等领域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进低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由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低空飞行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联动救援机制,推动低空飞行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场景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市内、城际等客运航线的运营,推动发展联程接驳、空中通勤、商务出行等低空出行新业态。
第三十八条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构建低空物流配送体系,推动多层次低空物流枢纽建设,结合物流园区、快递分拨中心、重要商务区等布局,推进低空航空器在货物运输、末端配送、应急递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
支持中、大型载货低空航空器在异地货站驳运、航运物资补给中的应用。
支持企业开展低空即时配送、商务闪送、寄递等物流业务。
第三十九条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文体旅游产品开发、航空飞行营地建设。
鼓励利用太湖、京杭大运河等水域和历史文化遗产等特色资源,开展航空研学、观光旅游、航拍航演、低空赛事等活动。
第四十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低空航空器在农情监测、播种施肥投饵、病虫害防治、农产品搬运等农业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应用。
鼓励产业园区、大型工厂、建筑工地、港口等将低空航空器用于分拣、吊装、配送、巡检等生产作业活动。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知识产权等措施,制定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的政策,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低空经济发展,重点用于引进和培育低空经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应用场景推广。
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发挥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型初创期企业。支持低空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政策性资金。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
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低空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四十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低空经济人才引进、培育、评价与激励机制,引进和培育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和相关团队,并为其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开设低空经济领域相关学科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低空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维修检测、飞行服务与保障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和双向流动机制,开放共享科教资源,开展产学研项目,建立实训基地,培育低空经济综合性、复合型人才。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低空航空器操控作业、检测维修、空中交通管理等职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大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供专利导航等服务,推进低空经济产业专利池建设,支持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发挥跨区域管辖职能,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大低空经济领域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动低空经济相关标准化工作,推进与长三角区域其他城市、低空经济发展先行地区技术和服务标准转化应用。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围绕低空经济创新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技术水平高、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十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低空航空器报废拆解、回收处置工作机制,促进低空航空器及其零部件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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