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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二条 乘客已向开展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进行投诉且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合法维权。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开展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开展有关经营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前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上完成备案,开展作业后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上按时做好数据填报。

  第二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在对开展空中游览业务的通用航空企业制定检查计划时,可根据 载客人数、投诉数量、诚信经营等情况,适当调整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对跨地区违法开展空中游览业务的通用航空企 业,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后,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通用航空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民航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相关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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