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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在宣传和推广过程中,须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消费者能够基于真实信息做出选择。通用航空企业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吸引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夸大跳伞体验效果、隐瞒安全隐患、伪造用户评价等行为。通用航空企业应对其宣传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符合民航管理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参与跳伞飞行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或其代理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开展的通用航空市场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通用航空企业或其代理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关要求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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