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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推进能源装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3)

  (十二)能源装备绿色发展。突破组件关键元素替代、经济型绿色循环材料、智能润滑摩擦优化、多能协同分级互联调控等关键技术,研发二氧化碳高效低能耗捕集、驱油、咸水层封存、矿化封存、资源能源化利用等技术装备,研制低品质及残值能源高效回收、工业副产物和有害物绿色转化应用等关键工艺,推动构建能源装备全生命周期绿色体系。

  (十三)装备再制造与回收利用。突破关键装备精准检测和复杂零部件、精密件原位修复等关键技术,推动高价值关键部件延寿。加快建立光伏、风电设备退役废弃产品回收标准规范,构建覆盖绿色设计、规范回收、高值利用、无害处置等环节的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开展再制造业务。拓展新能源装备梯级利用场景,推动构建新能源装备梯次利用和多样化利用体系。提升电池拆解回收技术水平,探索建立储能电池回收体系。

  八、优化产业创新生态环境

  (十四)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推动构建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体系,支持企业主导构建创新平台。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进一步提高加计扣除比例,激励企业加大长期科技创新投入。加强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考核,将国有企业建设国家级研发平台等创新投入,在其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予以加回。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推动民营企业深度参与能源装备制造,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十五)加强产业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各级各类能源装备相关创新平台及试验验证和中试平台,加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供给,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培育高水平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支持建设能源装备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共享试验验证和中试平台。

  (十六)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质量强国建设,以构建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质量管理体系为主线,支持企业研发应用新型质量控制工具和先进检测技术,开展质量能力评价,提高产品可靠性、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加强能源装备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水平,完善国家认证认可体系。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能源装备制造信息监测预警,促进供需平衡,防范“内卷”式竞争和低价恶性竞争,有效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七)鼓励首台(套)应用。充分发挥保险补偿、采购、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目录。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和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和评定。建立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能源装备绿色通道机制,鼓励国有企业优先采购应用国产首台(套)装备。用户单位采购首台(套)能源装备,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十八)建立完善高层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能源装备服务型制造、智能制造、再制造等高质量发展先进标准体系,加快标准制修订。推行“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融合发展路径,支持将核心技术快速转化为国家或行业标准。深化标准国际化交流合作,推动签署双多边技术标准合作协议,服务能源技术装备国际合作。加强全链条高层次标准研究工作,建立标准动态响应机制。结合能源领域技术创新试点,完善新兴领域标准体系。

  (十九)深化国际开放合作。坚持全球视野、开放思维,支持能源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热点技术研究合作。鼓励企业“走出去”,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业优势互补合作,积极发挥国际组织平台作用,拓展产业链国际布局,按照国际规则多元化布局、国际化发展,深化国际合作,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增强全球治理话语权。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等国家科技项目对能源关键装备攻关支持力度。优化创新产品招投标等政策,探索创新联合体等科研项目以灵活方式发包。鼓励制造企业开展新产品转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等服务型制造。用好再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能源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九、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战略谋划、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指导各地方和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本意见组织实施。各地方结合本地能源装备产业基础与特色优势,同步制定差异化实施方案,确保重要目标和任务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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