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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的通知

(国能发煤炭〔2025〕75号)


各产煤省(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有关工程咨询单位:

  为深入实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9号令),进一步提高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质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规范性,推动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发,促进煤炭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矿区总体规划编制评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

2025年9月10日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强化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工作,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级部门审批的资源整合区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应重点论证调整的主要内容,其他部分可结合实际简要论述。

  第三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及煤炭工作的决策部署,优化煤炭规划开发布局,科学合理确定井(矿)田范围和建设规模,提高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发水平,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应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要求,按照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生产、综合利用的原则,确保程序严肃规范、数据真实准确、论证科学合理、内容全面完整,提高规划的指导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 规划编制背景

  第五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全面梳理编制工作的背景,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明确是否满足编制的要求。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

  (二)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及其评审意见;

  (三)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及审查意见;

  (四)规划编制委托文件;

  (五)地方有关部门对规划的意见;

  (六)其他相关依据。

  第六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与国家综合能源规划及煤炭发展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衔接,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并作出说明。

第三章 矿区概况

  第七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阐述矿区区位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位置与交通:矿区地理位置及所在行政区划,规划范围与面积(包括含煤面积),周边铁路、公路、水运和航空交通概况,至主要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的里程等。

  (二)自然地理:地形、地貌,水系与水文特征,气象、地震和主要自然灾害等。

  (三)区域社会经济:所在行政区域的面积、人口、民族与自然资源,经济、社会、文化与教育发展水平;矿区及周边的城镇与村庄、水利设施、工业设施、军事设施等主要建(构)筑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历史文化遗产等主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第八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对区域地质、地层、构造、煤层、煤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炭资源量、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等资源条件及勘查程度进行分析,并作出评价。矿区详查及以上含煤区域面积应不低于矿区含煤面积的60%。

  煤炭资源量应根据推荐的矿区范围,按现行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行业标准《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煤》DZ/T 0215等进行估算。

  第九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对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是否满足规划编制要求提出明确意见。编制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炭矿区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编写规范》DZ/T 0345的要求,不得对矿区多个地质报告进行简单拼接,应统一构造单元划分并进行煤层对比,统一煤层编号、资源量类型划分及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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