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的通知
国粮粮规〔2025〕180号  
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人民政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财 政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中 国 人民银行 金 融 监 管 总局        
2025年7月2日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025年版)
为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粳稻)等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品种。
第一条 预案执行省份和时间:(1)小麦。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当年6月1日至9月末。(2)早籼稻。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当年8月1日至9月末。(3)中晚稻。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末;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
第二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收购当年生产的国家标准中等品粮食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价差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非标准品相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当年生产的粮食,质量等级符合中等及以上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第四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粮权属国务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最低收购价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承担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在本预案规定的执行省份和时间内,当监测的粮食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时,由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会同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中储粮集团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启动预案。
预案启动地区,当监测的粮食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以上时,由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确认后,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并经中储粮集团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七条 中储粮集团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应当优先使用直属企业自有仓容;自有仓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租用粮食仓储设施,具体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执行。对租用库点,须视同自有仓容管理,并对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须具备实施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等条件,纳入中储粮集团信息化管理范围。
确需采取其他收储方式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研究明确。
第八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加强与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沟通,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方便农民售粮、确保储存安全等原则,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并将库点信息报送所在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收购启动前公布库点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可结合收购进展、仓容情况等分批公布。
第九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及时在预案启动地区收储库点挂牌收购,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购品种、价格、质量要求、水杂等增扣量规定、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信息;严格执行粮食入库质量要求,规范扦样(含自动扦样)等操作,不得拒收符合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粮食,如售粮者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现场提出复核的,应当进行复核;按规定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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