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的通知(3)

第二十二条 以前年度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按照当年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