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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的通知(3)
第二十二条 以前年度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按照当年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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