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7月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叶牛平
2025年9月16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以下10部市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1.删去第二条中的“市殡葬管理处”。
2.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经依法划定的火葬区外,为土葬改革区。
“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火葬区范围。”
3.将第五条中的“禁止将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运往外地。”修改为“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其他地方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500米内;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二)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1.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改、资源规划、公安、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将第五十八条中的“并依法进行查处”修改为“并依法进行认定”。
4.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的,经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其依法查处。”
5.删去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三)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乘用车”修改为“纯电动乘用车”;删去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改为第三项,将其中的“纯电动新能源”删去;第八项改为第六项,将其中的“内部”删去。
2.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
4.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5.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6.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1.将第四条修改为:“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涉及沿河城乡建设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将第五条中的“并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修改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将第九条修改为:“向河道排放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4.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将第三款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和堤防安全的活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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