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
删去第六款。
5.删去第十一条。
6.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阻水林木和高杆作物等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恢复原状。”
(五)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1.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款。
2.删去第十八条中的“并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
3.删去第十九条。
4.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十四项中的“1小时”修改为“30分钟”。
5.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在用电梯应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6.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电梯需要拆除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
7.删去第三十六条。
8.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第二项中的“平均每名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超过三十部”。
9.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修改为“应当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整改通知书”。
10.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并修改为:“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
11.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12.删去第六十条。
13.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其中的“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修改为“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六条规定”。
14.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其中的“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规定”修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十项规定”。
(六)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一万吨标准煤以上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与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签订进站协议,并按照协议确定的客运站场进站开展经营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确定的客运站场为其发放客运车辆进站标识。站场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客运车辆班次。”
2.删去第十七条。
(八)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发包”和第二款中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
(九)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1.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采砂作业设备、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删去第二十条。
(十)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和个别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二、对以下6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修订,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订)
(二)西安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7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
(三)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处置办法(2002年12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
(四)西安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1998年1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4号公布,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
(五)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1998年1月5日市政发〔1997〕220号公布,2000年4月20日市政发〔2000〕46号修订,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修订,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订)
(六)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5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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