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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

  【一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商初2号

  案例二:破解跨境鉴定难题 护航企业投入“一带一路”建设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程公司)从江苏中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处购买光伏组件,安装于其投资建设的位于非洲加纳共和国的某发电站内。因并网发电后功率不达标,晓程公司认为对方提供的光伏组件质量不合格,遂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环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双方就光伏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成因存在较大争议,故在法院组织下对案涉8099块组件进行了跨境司法鉴定。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鉴定方式,在明确8099块光伏组件为鉴定范围后,因鉴定范围过大、现场位于境外且环境过于复杂,如对组件一一进行鉴定,客观上几乎无法完成。法院经与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共同协商,最终选择采用了境外现场检测与国内实验室鉴定相结合、以部分推及整体质量水平的鉴定方式。

  根据鉴定结果,8099块组件中发电量不符合约定发电功率的组件为:现场a、c区全部不符合,b区有91.75%不符合;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有三种,即组件出厂时本身的质量缺陷、电势诱导衰减(PID)以及组件、电池等在长途运输、安装和运维过程中造成的破坏。但鉴定机构无法对上述原因力的大小占比进行量化,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表示,可以对各区域质量不合格原因力进行排序:对于a、b区,原因力从大至小排序为PID、自身质量缺陷、运维和安装等其他原因;对于c区,原因力从大至小排序为PID、运维和安装等其他原因、自身质量缺陷。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及鉴定意见,酌情确定可归结于卖方中环公司的原因力大小为:对于a、b区责任比例为35%;对于c区责任比例为10%,并以此比例计算中环公司应分担的赔偿损失金额。后经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最终确定中环公司应赔偿晓程公司经济损失1093585.47元及利息损失。

  晓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内新能源产业经常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合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合作中产生争议往往涉及有关工程或设备的鉴定,人民法院处理此类争议,就需要组织开展跨境鉴定工作。跨境鉴定在此类案件中扮演着“技术钥匙”的角色,鉴定结论直接决定着违约事实的准确认定与损失分担的正确判定,是破解跨国交易难题、平衡当事人权益的关键抓手。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涉跨境司法鉴定的案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组织当事人认真研究鉴定方案,跨越技术鸿沟,积极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此次跨境鉴定的成功开展以及本案的顺利审结,为开展跨境鉴定积累了有益经验,提供了有效的示范和路径指引,也增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信心,同时发挥了司法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实现利益共享的重要作用。

  【一审案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559号

  【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民终330号

  案例三:根据中新法律查明备忘录查明新加坡法律 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

  ——金麦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金麦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麦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中国籍公民林某、肖某在内的七个被告共同还款665万美元。新加坡高等法院通过司法协助向林某、肖某完成送达,并定于2022年9月22日对被告林某开庭审理。由于林某未到庭,该院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3号指令作出411/2022号民事判决,判令林某支付665万美元。后又定于2023年2月14日对被告肖某开庭审理,由于肖某未到庭,该院根据同一指令作出47/2023号民事判决,判令肖某支付665万美元。前述第13号指令的内容如下:“1.(1)凡令状注明只就一笔经算定的索求款项而针对被告提出的申索,如该被告没有应诉,则原告可在应诉时限过后,就一笔不超过令状所申索的索求款额的款项以及讼费,登录被告败诉的最终判决,并可针对其他被告(如有)继续进行有关诉讼。(2)就本规则而言,不得仅因申索的一部分是申索令状日期后累计的未有明确利率的利息(任何此等利息应自令状日期起计算至判决登录日期,年利率为6%或首席大法官可能不时指示的其他利率),而不将该申索视作就一笔经算定的索求款项提出的申索。”由于肖某的住所位于苏州,故金麦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47/202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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