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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3)

  【裁判结果】

  因本案涉及对新加坡《法庭规则》的解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法律查明合作谅解备忘录》)提出法律查明请求。根据该备忘录第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向新加坡最高法院转递了该请求。2024年12月10日,新加坡最高法院出具了《关于法律查明与意见请求书的答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签订《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金钱判决备忘录》)以来,两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因此,可以认定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存在互惠关系,本案可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应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金钱判决备忘录》第七条明确,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新加坡法院判决必须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根据新加坡最高法院出具的《关于法律查明与意见请求书的答复》法律意见,一方面,本案金麦公司对肖某的诉讼请求是经算定的款项,肖某经合法传唤未应诉,因此基于第13号指令所作出的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已生效,且可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原告可获得针对未应诉被告的缺席判决,而针对其他被告的诉讼可继续进行,针对部分被告的缺席判决之生效,独立于针对其他被告继续进行的诉讼中所作出的在后裁决。除非经被告申请并遭法院撤销,否则该缺席判决为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对判决中的被告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典型案例。2022年4月3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的《法律查明合作谅解备忘录》生效,就加强两国法院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查明对方法律提供便利,增强外国法查明的双边合作达成共识。本案中,中国法院首次启动请求查明新加坡法律的相关程序,并得到新加坡法院的积极回应,确保了对该国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在此基础上,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国际商事法庭)适用互惠原则,依法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查明合作谅解备忘录》请求查明新加坡法律的重要司法实践,对深化两国司法协助与交流合作、促进友好关系发展、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协外认8号

  案例四:准确界定中蒙双边条约范围 依法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裁决

  ——蒙俄合资有色金属国有企业与西洲(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蒙俄合资有色金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蒙俄金属企业)与西洲(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洲科技公司)于2020年5月5日签订《铁矿石出口协议》。后蒙俄金属企业与西洲科技公司因履行该协议产生争议,蒙俄金属企业依据协议约定向蒙古国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蒙古国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后,向西洲科技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了蒙俄金属企业的申请书及仲裁程序文件,西洲科技公司签收,但未提交任何回复,蒙古国国际仲裁中心于2022年12月16日在西洲科技公司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西洲科技公司应向蒙俄金属企业支付剩余货款172702.10美元、违约金55782.78美元及仲裁费用7113美元。因西洲科技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蒙俄金属企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由蒙古国国际仲裁中心在蒙古国境内作出,系蒙古国仲裁裁决。我国与蒙古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缔约国,亦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蒙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纽约公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之规定不影响缔约国间所订关于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之多边或双边协定之效力,亦不剥夺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依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法律或条约所认许之方式,在其许可范围内,援用仲裁裁决之任何权利。”根据《中蒙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第十七条关于“承认与执行裁决的范围”规定,条约的承认与执行范围包括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对财产性或非财产性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该条约第二条规定:“在该条约中,‘主管机关’系指法院、检察院和其他主管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机关。”该条内容未直接明确“主管机关”是否包含仲裁机构。经查阅相关谈判记录、条约草案等,可以确定“主管机关”不包含仲裁机构,故本案不适用《中蒙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应当适用《纽约公约》进行审查。经审查,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故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蒙古国国际仲裁中心案涉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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