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规定
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4号
2025年6月27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规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台州市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规定》的决定
(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台州市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台州市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规定
(2025年6月27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推进“蓝色循环”治理模式,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减污降碳、资源循环、共同富裕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以及管理海域内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塑料废弃物,是指在海域和岸滩、入海河口、海塘内侧、水闸内侧、港口码头等沿海陆域被废弃的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蓝色循环”治理模式,是指通过整合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力量,依托数字化技术和市场化机制,构建收集、储存、运输、再生、高值利用、收益反哺完整闭环的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新模式。
第四条 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产业协同、多元共治的原则,推动全域海洋塑料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协调解决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相关工作。
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和渔业水域塑料废弃物清理、收集的监督管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海河口界线向内一侧水域及海塘、水闸管理范围塑料废弃物清理、收集的监督管理;
(四)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旅游景区景点和宾馆(酒店)塑料废弃物清理、收集的监督管理;
(五)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未经处理的海洋塑料废弃物接收和分类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海上环卫和陆上环卫的衔接;
(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与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相适应的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
(七)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塑料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服务工作,推动工业企业参与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
(八)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塑料废弃物清理、收集的监督管理;
(九)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与毗邻地区协作,建立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跨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海洋塑料废弃物的治理工作。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视频监控、人工现场监测等手段,定期对岸滩、重点湾区和近岸海域开展巡查监测,掌握海洋塑料废弃物分布、种类、来源等情况,制定分布图、问题预警清单和清理实施要求等。
海上环卫队伍和海洋塑料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问题预警清单和清理实施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工作。
第九条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环卫制度,将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作为海上环卫工作的重要内容。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建海上环卫队伍,负责近岸海面、无居民海岛和岸滩海洋垃圾的排查、清理、运输等工作。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海上环卫工作。
第十条 建立海洋塑料废弃物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海洋塑料废弃物清理、收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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