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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规定(3)

第二十三条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和沿海陆域日常巡查和监管,对在沿海陆域违法堆积塑料废弃物、向海洋违法倾倒塑料废弃物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开展海洋塑料污染公益诉讼,加强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的司法保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金属、玻璃、橡胶等可以再生利用的海洋废弃物治理,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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