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人工智能+交通运输”的实施意见(2)

  (五)智慧邮政。加快推动邮政快递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打造智能、高效寄递网络。全面推广智能收投设备、智能语音客服,满足多样化客户需求。推进自动化仓库、自动分拣、智能装箱、智能安检等技术应用,实现入库、仓储、包装、分拣、安检全流程智能化。推进智能视频、智能调度等技术应用,实现远程安全监控和设备故障检测。鼓励城市加大场景和路网开放,推动新型快递配送设备规模化应用,推广末端智能配送服务。推广应用通用寄递地址编码,提供标准寄递地址编码信息,实现信息连通、企业互通、全链贯通。

  (六)智能建养。加快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服役性能智能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实施重大灾害智能管控处置技术创新工程,形成智能监测、预警、响应、管控成套技术方案,逐步实现重点基础设施全覆盖。推广应用轻量化智能路面检测车、桥梁巡检机器人、水下探测机器人、智能疏浚装备等。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日常巡查、检测监测、病害诊断、技术状况评定、养护决策等应用。鼓励采用智能测量、众源水深等技术,实现道路高精度地图和数字航道自动生成、动态更新。鼓励应用装配式桥梁、码头等工程结构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技术,提高工程作业效率。

  (七)联程联运与智慧物流。深入推进综合运输服务“一票制、一单制、一箱制”,推动以电子认证、区块链等技术为支撑的运输电子单证应用,优化贸易便利化环境,提升联程联运服务质量和智能化水平。推动人工智能与枢纽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深度融合,支撑枢纽集群高效协同运行、(近)零排放。加强智慧供应链管理和智慧物流大数据应用,提升物流信息系统资源整合能力。

  四、加强核心要素保障

  (一)统筹优化算力供给能力。加强行业算力资源统筹,遵循“科学规划、集约共享、弹性扩展”的原则,动态整合企业算力。依托高速公路、港口、交通枢纽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强化算力保障。

  (二)加快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加快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和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一体化建设。推动产学研用各方深化数据共享,建设高质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集。探索建立交通运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深入实施交通运输领域“数据要素”行动,支持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三)推动泛在网络设施建设。推动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物联网等技术综合应用,支撑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构建行业设施设备实时监测和智能感知体系,实现重大交通基础设施信息自动采集与监测。加快建立5G、卫星通信、卫星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和行业专用网络融合的交通数据传输通道,推动交通新型基础设施从“连接提速”到“算力增效”。

  五、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一)提升产业生态孵化能力。推动组建交通大模型创新与产业联盟,整合国内人工智能领域头部公司、行业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通过共享算力、共建语料、共训模型,培育开放融合的共赢生态。支持建设人工智能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促进技术转化应用。鼓励构建行业人工智能测试场景库,推动建设行业大模型测试验证平台,健全智能化交通运输装备综合检验测试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十百千”创新行动,加速人工智能全面赋能,大力培育交通运输未来产业。

  (二)持续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推动交通运输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制度与标准体系建设,构建交通运输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监测、安全评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对关键算法、重要数据的风险防控。制定交通运输人工智能应用安全指南。实施标准提升等行动。布局交通大模型标准规范体系,建立行业大模型建设指引和准入规范。加快智能驾驶、智慧航运等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修订。鼓励企业牵头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在生产制造、测试评估、智能交互、运行服务等方面制定标准规范。

  (三)加快形成人才聚集效应。加快培养交通运输领域人工智能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人才。在交通运输优势学科高校推进建设人工智能科教融汇中心,鼓励开展“人工智能+交通运输复合型”人才培养,探索产学研用联合培养机制,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协同融合发展。

  六、保障措施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交通运输人工智能协调发展机制。加强部际协同、央地联动、政企协作,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凝聚创新合力。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强人工智能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建立应用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伦理审查规则和工作机制,妥善应对人工智能应用潜在风险,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持续优化市场环境,加快构建适应人工智能应用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培育开放、健康、安全的产业发展生态。加大开放合作,依托政府间双多边对话机制,深化对外交流合作,促进人才、资本、技术等各类要素融合流通。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