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3)
19.推进评价和招生改革。落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着力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鼓励各地在具备条件的县域,开展中考改革试点,探索登记入学、均衡派位、划片招生等多元化录取改革。
(七)办学规范化行动
20.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以省为单位明确高中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寒暑假时间。保障学生课间休息、午休、晚间睡眠和自主学习活动时间,不得利用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集中上课补课或组织测评。寄宿制县中结合学生实际,统筹安排好学生起床就寝、早操早读、晚自习和课外活动,防止超长时间学习和挤占正常休息时间。省、市建立监测制度,加大违规行为问责力度。
21.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全面落实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严禁省属、省会城市高中违规面向县域掐尖招生。合理确定县中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空挂学籍、跨区域抢挖生源。
(八)对口帮扶行动
22.开展国家示范帮扶。实施新一轮教育部部属高校县中托管帮扶项目,深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开展教学名师西部行行动,加大对中西部教育基础薄弱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县中的帮扶力度。
23.扩大省内省际帮扶。以省份为单位完善帮扶工作成效评估和激励措施,组织区域内高校和城市优质普通高中对口帮扶薄弱县中。将县中托管帮扶纳入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整体规划,按照对口支援关系组织东部高校和普通高中帮扶西部地区薄弱县中。
24.实施高校招生专项计划。优化高校招生专项计划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县中纳入实施范围,加大对教育基础薄弱地区的倾斜力度。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将县中振兴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重大事项及时向省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建立省级统筹、市级主抓、县级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本行动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举措和项目清单。各地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升学率考核下一级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办学活力。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好各项发展任务和改革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改善县中基本办学条件,落实好生均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县中教师职称评审、薪酬待遇等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要坚持节约集约原则,合理保障县中学校建设用地需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修订完善普通高中学校建设标准。要把县中振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把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学校标准化建设、课程实施、教师配备、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规范办学等情况作为评价重点。国家加强学龄人口变化、资源配置、工作进展、教育质量等方面监测,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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