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二)形式审查: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征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审: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业务领域组织专家对征集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并恪守公平、公正原则,严守廉洁自律准则。
(四)征求意见:应急管理部汇总整理专家评审结果,形成淘汰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后,通过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必要时再次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五)综合论证:应急管理部组织对淘汰目录征求意见稿进行综合论证,修改完善淘汰目录。
(六)发布:应急管理部根据涉及领域,单独或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地震工作机构应积极引导促进发布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
各审核推荐单位应对推荐并纳入推广目录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满足实战要求的技术装备要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应急管理部组织调查论证,属实后及时公告,并在下一年度发布推广目录时进行调整。
应急管理部每年组织对发布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拟发布推广目录、技术装备标准制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技术装备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管。
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可代替技术装备应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论证,情况属实的及时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应急管理部启动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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