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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2)

  案例4

  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打击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

  【基本案情】

  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江某公司)负责实施某综合体建设项目,刘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澄江某公司按规定进行了投资项目备案,但在2021年3月至4月项目推进期间,其在未取得建设用地等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集体土地进行挖塘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活动。经鉴定,澄江某公司的行为造成54.74亩永久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首,澄江某公司主动对受损耕地进行复耕。

  【裁判结果】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澄江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澄江某公司和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破坏耕地进行复耕,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单位澄江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澄江某公司提起上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单位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件。社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严禁违法改变耕地用途、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等行为。本案中,澄江某公司擅自在拟租用的大量耕地上进行挖塘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活动,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依法应予以惩处。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守护好祖国的良田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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