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正文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第32号令(3)
第二十四条 承储市县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执行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
>>
导航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