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规划管理办法(3)
省级能源规划经评估和论证,可在总量规模和布局范围内调整能源工程项目等有关事项。省级能源规划的调整情况及论证报告应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区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调整后的规划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履行公开程序。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类能源规划管理有需要时,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能源规划管理办法》(国能规划〔2019〕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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