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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游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广州市珠江游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孙志洋

2025年9月4日



广州市珠江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珠江游经营活动,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本市珠江旅游资源,打造世界级水岸观光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珠江游的规划发展、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珠江游,是指以旅游船舶为主要载体,在珠江广州河段通航水域及其联通水域,并延伸至沿岸区域、低空空间开展的综合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文化体验等活动。

  第三条 珠江游行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绿色智慧、安全有序、全域融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珠江游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珠江游发展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珠江游的管理、服务以及项目推进落实等相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历史文化保护与珠江游发展相结合,加强对沿江区域文物古迹、革命遗存、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非遗技艺等资源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

  第五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珠江游的规划、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本办法。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统筹开展珠江游文旅宣传,加强文创商业策划,指导做好珠江游服务品质提升工作。

  海事部门负责珠江游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及珠江游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监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沿江照明工程建设和沿江建筑、桥梁灯光品质提升工作。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水务、气象、应急管理、公安、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珠江游相关工作。

  第六条 珠江游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珠江游运营和服务规范,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开展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纠纷调解、信用建设、资源共享、应急互救等工作,并接受水路运输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加强珠江旅游宣传,推介沿江旅游资源、旅游线路、旅游产品,打造特色旅游品牌。

  珠江游经营者可以运用新媒体和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旅游宣传推广,提升珠江游品牌知名度。



第二章 规划发展



  第八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水务等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统筹珠江沿江区域生态环境、历史风貌、人文景观和城乡发展需求,编制珠江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珠江游发展规划应当统筹珠江两岸资源整合和综合开发,促进珠江沿岸区域协同发展,丰富珠江游产品体系,推进精品航线建设,优化沿岸建筑灯光设计,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通过多维度、全流域联动发展,培育新型旅游消费业态,塑造城市品牌,促进珠江游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珠江游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优化船舶服务,打造特色主题游船,创新娱乐、消费、展示、发布及时尚等项目开发。

  本市支持新能源船舶投入珠江游营运,鼓励珠江游经营者研究开发自动驾驶船舶在珠江游的应用场景。

  珠江游经营者可以运用人工智能和数字技术提升服务水平,开发定制化、个性化服务产品以及沉浸式互动、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云旅游等数字化体验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珠江游船舶外观设计、码头装饰布置应当与珠江两岸景观相协调,突出岭南文化、艺术等特色,兼顾实用、美观和创新。

  第十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航线拓展,开发珠江后航道、环海珠岛、珠江口海岛等珠江游航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推动与北江、西江、东江等珠江流域的相关城市合作,发展跨区域航线。

  鼓励珠江游经营者将沿岸历史文化景点纳入珠江游线路,打造一程多站、层次丰富、特色鲜明的精品航线。

  第十一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科学规划珠江游码头布局,推动码头升级改造和水上旅游设施建设。

  市林业园林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珠江两岸立体绿化和四季花景建设与养护管理,培育特色景观植物,提升景观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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