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珠江游管理办法(2)
支持珠江游经营者建设水文化主题景区,策划水岸互动情景剧目,打造音乐会、文创市集、美食夜市等多元消费场景,推动游船与景区、景观及商圈的水岸互动。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根据照明专项规划,协调督导珠江沿岸楼宇、桥梁、码头、堤岸等配建景观照明设施,加强灯光主题设计,运用现代光影艺术,加强沿岸建筑灯光建设与景观互动,提升珠江夜景灯光品质。
第十三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打造珠江游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加强无人机表演、低空飞行体验等珠江低空旅游项目开发。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应用场景需求,统筹推进珠江两岸飞行器起降平台等低空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珠江游船舶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并取得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和船舶营运证件。
第十五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根据珠江游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珠江游运力调控方案,确定珠江游运力调控的数量、方式、程序、条件等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经营规模、服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公开竞争择优确定获得运力指标的珠江游经营者。
第十六条 珠江游船舶的建造以及船舶稳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安全与预防污染等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要求。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珠江游经营者对现有船舶进行升级、改造,使用环保节能技术、设备,推进码头配套建设电动船舶充电桩等新能源设施。
第十七条 珠江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经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管理细则、服务质量调查和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制度;
(二)根据经营管理和服务需求合理配置船员、服务人员和讲解员,满足船舶安全配员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岗位培训、业务学习和技术演练,确保船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适任;
(三)按照公共信息标识设置要求,在珠江游码头和船舶合理设置船舶平面图、标示牌等导向标识,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或者安全标识;
(四)在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公布船名、经营者、投诉电话、游览须知等信息,并为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珠江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义务:
(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监督检查;
(七)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船舶安全适航;
(八)载客人数符合核定载客定额,按照规定配置救生衣(圈)等救生设备设施;
(九)落实旅游者安全告知制度,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旅游者乘船常识、安全常识、禁止携带的物品等注意事项;
(十)拒绝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物品的旅游者乘船,船舶开航后发现旅游者携带的,应当妥善处理,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珠江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珠江游船舶和码头配置、建设无障碍设施,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化、智能化水平,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珠江游码头及相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设施及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新能源基础设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在旅游旺季和节假日,根据需要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冗余空间、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或者按照规定划设道路停车泊位。
鼓励沿江单位停车场地向旅游者开放。
第二十一条 珠江游船舶应当按照公布的航线、时间、班次航行,不得缩短航线、航行时间或者减少景点。
因气候、交通管制等原因需要临时取消或者调整航班的,经营者应当即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码头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按照约定为旅游者办理退票或者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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