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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游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二条 珠江游船舶航行中的讲解服务应当文明规范,内容丰富。

  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加强珠江历史文化研究,规范珠江游讲解内容,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推动提升珠江游讲解专业性和文化内涵。

  珠江游经营者可以创新讲解服务形式与内容,将沿岸景点、岭南文化、城市发展、历史事件等融入到解说词中,提供多语种讲解服务,提升讲解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珠江游经营者应当建立环保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以及所在水域排放标准或者要求的污染防治设备、器材,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并按照有关要求将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交由港口码头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上岸转运处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珠江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珠江游行业安全管理,督促珠江游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安机关依法负责珠江游水上治安管理工作。海事部门依法负责珠江游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第二十五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海事、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珠江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落实“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要求,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监管措施,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珠江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珠江游船舶未按照公布的航线、时间、班次航行,或者缩短航线、航行时间,减少景点;

  (二)临时取消或者调整航班未即时向社会发布公告,未按照约定为旅游者办理退票或者改签;

  (三)经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管理细则、服务质量调查和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

  (四)未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岗位培训、业务学习和技术演练;

  (五)未在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未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公布船名、经营者、投诉电话、游览须知等信息,并为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

  (七)其他违反经营管理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珠江游经营者不符合法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珠江游经营者的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形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珠江游经营者或者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二十八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珠江游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者的市场经营、财务征信、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珠江游运力调整的参考。

  珠江游有关行业协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游览船服务质量要求》等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状况、安全管理措施、服务管理及创新、旅游者评价等对珠江游船舶开展星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可以通过消费者投诉热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门户网站、各级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进行投诉。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珠江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日公布的《广州市珠江游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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