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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9号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已经2025年8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0月6日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促进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密云水库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水源保护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密云水库流域,是指密云水库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涉及的北京市密云区、怀柔区、延庆区和河北省赤城县、沽源县、滦平县、兴隆县、丰宁满族自治县的相关乡级行政区域。前述重要支流和相关乡级行政区域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立足密云水库流域主体功能定位,坚持保护优先、统筹保护与发展,坚持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强化区域协同联动,实现水源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应当与全面提升密云水库流域防洪等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相结合。

  第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密切协作,加强对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密云水库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同,加大对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总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机制等事项。

  第六条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密云水库水源保护需要,落实密云水库水源保护要求。

  第七条密云水库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流域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密云水库水源保护要求相适应。

  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密云水库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按照密云水库流域主体功能定位,依法加强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第八条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密云水库水源保护要求,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落实水资源管控指标。

  第九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密云水库流域总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来源调查、溯源解析以及迁移转化规律研究,共同确定主要水污染物控制的重点领域、区域和主要措施,并纳入密云水库流域有关地方规划。

  根据密云水库水源保护需要,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密云水库流域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密云水库流域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一条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密云水库流域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机制;

  (二)组织开展密云水库周边村庄,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线村庄生活垃圾治理,促进生活垃圾规范化收集、运输、处理;

  (三)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通过在密云水库周边村庄,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线村庄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等措施,实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

  (四)组织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第十二条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采取下列措施恢复和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减少入河入库污染物对密云水库水质的影响:

  (一)建设水源涵养林;

  (二)在水库周边建设库滨带;

  (三)在水库入库口建设生态廊道;

  (四)依托现有排水沟渠建设植草过滤带;

  (五)科学规范增殖放流;

  (六)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涉及的重大工程,依法纳入国家级、省级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规划。

  第十三条在密云水库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防治。

  第十四条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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