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2)
(一)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污水;
(三)施用化肥农药;
(四)采砂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垃圾等固体废物;
(五)网箱养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外100米范围内,除生态修复设施、水工程设施、公用基础设施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造成水污染的必要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区域内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外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尾矿库、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根据密云水库水源保护需要,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在前款规定区域内禁止或者限制新建、扩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区域与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合的部分,其保护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水量水质监测网络,建立断面考核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水量水质的省界监测断面、监测指标、监测标准等事项,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确定。省界监测断面设有国家水文站点、水质监测站点的,可以直接采用其监测数据。
第十九条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查处违反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区域联合执法,推动执法标准统一。
第二十条密云水库流域各级河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河道环境的日常巡查管护,及时推动整改发现的河道环境问题。
第二十一条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水源保护、绿色发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的指导,并在公共资源配置、绿色产业布局、就业促进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与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
第二十三条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项政策,明确支持和促进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就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协商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密云水库水源保护现状、保护成本、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补偿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实施财政纵向补偿。中央财政按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鼓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行为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密云水库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及相关活动除应当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救灾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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