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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办法


抚州市人民政府令



《抚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办法》已经2025年8月15日抚州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胡剑飞



2025年8月28日



抚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办法



(2019年8月3日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25年8月28日抚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态文化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四章 生态文明制度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先行区,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美丽抚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从事的各项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依法推进,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职能规定,履行辖区内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融合为统一的整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生态文明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支持。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生态文化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培育生态文明理念,传承培育特色生态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推动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建立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生态文化载体建设,保护生态文化遗产,打造地方生态文化品牌,推动生态文化产业发展。加强“宜黄戏”、“广昌孟戏”、“抚州采茶戏”、“抚州傩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及文物保护建设,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鼓励创作具有抚州特色的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优秀文化作品。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下列单位成为生态文明教育的载体:

(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非遗馆等场馆;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场所;

(三)其他适于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场所。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培育和倡导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公民爱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保护野生动植物,按标志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等规定。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优先选择绿色产品,减少购买、使用一次性产品,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模式。

建立和完善以政策鼓励与商业激励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推行碳普惠制度,鼓励低碳行为,推动社会各阶层参与节能减排,共创低碳社会。鼓励绿色出行,倡导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交通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选择新能源汽车等节能型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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