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抚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办法(2)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倡导绿色办公,推行节水、节电、节油以及无纸化办公。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打造生产、生活、生态相融合的生态文明特色村镇,构建山清水秀的生态安全格局。引导和带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的理念,提高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对优良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地球日、环境日、湿地日、低碳日、生态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水日水周、节能宣传周、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工作,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公民生态文明教育科普基地。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生态文明公益性宣传。

每年八月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月。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生态理念融入产业发展全过程、全领域,建立健全引导和约束机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加快发展特色生态农业、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体系。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大对生态农业的扶持力度,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进农产品绿色化、品牌化生产,推进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支持以优势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依托打造区域特色品牌,改造提升传统品牌,打造区域性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森林生态环境和林地资源为依托,引导发展林业香料、森林药材、森林食品、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建立完善林权和林产品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下经济发展,实现林业经济与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养殖、科技推广等项目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绿色工业,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和先进制造业、材料产业、医药和食品产业、数智文化和旅游产业、特色农业和深加工产业,形成有比较优势和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推动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向高端发展,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

严格控制高危险、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重污染的项目建设,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和改建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和项目。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保护、利用生态旅游资源,依托自然生态、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等生态资源,发展生态旅游。不断创新和丰富旅游业态,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与文化、农业、林业、养生养老等相关行业的融合发展。建立健全旅游产业集群推进机制,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展。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构建以绿色信贷为主体,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多元服务互为补充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绿色消费,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针对绿色项目建设在债券市场上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发展绿色保险,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新建建筑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强星级绿色建筑管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识制度。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建筑节能、工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交通节能等工程,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发节能环保型产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参与科技攻关和管理创新,加大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加快产业转化。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工业、建筑、生活以及农林废弃物等资源再生利用,加强能源消耗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制,推进能源、水、土地、矿产、粮食等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推进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