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运行规〔2025〕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委),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协同推进省间电力互济,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9月9日
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电力应急机制,规范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以下简称应急调度),是指在非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下,电力运行中出现保安全、保供应需求,在日前、日内阶段统筹全网资源进行优化互济的兜底调度措施。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调度的管理,指导协调跨省跨区应急调度。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应急调度的执行、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第四条 各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本经营区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企业、用户,做好应急调度工作。
第五条 当电力运行中存在安全风险、电力电量平衡缺口时,优先通过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和形成价格。当市场化手段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电力调度机构在日前、日内阶段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级、区域级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职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应急调度的组织实施。相关下级调度机构和电力企业、用户应严格执行应急调度。
第七条 应急调度的组织实施以不造成送出方安全风险、电力电量平衡缺口为前提。应急调度应避免常态化组织实施。各有关方面应妥善处置应急调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存在电力运行安全风险,应立即停止应急调度,电力调度机构按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力运行安全。
第八条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本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求,综合考虑发电能力、需求预测、按规定留取合理备用、跨省跨区送电等因素,编制电力生产计划,以此计算电网安全裕度、平衡裕度,作为开展应急调度的边界。在保安全场景下,以安全裕度低于规定值作为启动的必要条件;在保供应场景下,以平衡裕度低于零作为启动的必要条件。同时存在保安全、保供应需求时,按照保安全优先原则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九条 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和调度管理关系开展应急调度。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本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求,在满足启动必要条件时,提出应急调度申请。在区域内资源能够解决问题时,区域级电力调度机构在区域内省间市场化手段之后组织实施应急调度;本区域资源不能解决问题时,将相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的申请转报国家级调度机构。国家级调度机构根据转报的应急调度申请,在跨区市场化手段之后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应急调度。
第十条 应急调度应与市场化交易有序衔接,原则上以跨省跨区电力现货市场的报价、报量、交易路径等要素作为参考依据,应急调度电力电量不超过受入方在电力现货市场或省间增量交易中申报且未成交的规模。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对电网出现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时实施的跨省跨区电力电量调整,不属于应急调度范畴。
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蒙西电网间优先通过跨经营区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当市场化手段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根据需要开展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由受入方向送出方提出应急调度申请,双方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 在综合运用市场化调节手段、应急调度等措施的基础上,若电力运行仍然存在保安全、保供应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全国电力运行实际,立足保障民生用电和大电网安全,组织相关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跨省跨区电力进行紧急调配。
第三章 价格机制和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调度在送出省的上网电价,按送出省省内同时段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对应电量的上月系统运行费确定。其中,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省内现货市场实时价格确定;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的,市场交易价格按上月省内中长期市场交易均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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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