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五条 应急调度在受入省的落地侧电价,按省间现货市场结算价格上限或南方区域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上限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六条 受入省落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各环节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为正的,相关费用纳入送出省系统运行费,由送出省用户和发电企业共同分享,分享比例为80%、20%;受入省落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各环节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为负的,相关费用纳入受入省系统运行费,由受入省用户分摊。发电企业按送出省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分享部分进行结算。应急调度输电价格和线损折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当跨省跨区直流专项工程的应急调度与实际物理送电功率反向时,应急调度的跨省跨区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用于冲抵跨省跨区直流专项工程的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指导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谁支援、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明确应急调度电量、电费在送出省发电和用户侧以及受入省用户侧的分配和分摊办法。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单独归集应急调度相关电量、电费。应急调度电量不纳入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及偏差电量考核。
第十九条 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电量的结算价格,送出方与受入方达成约定的,按照约定价格结算。未达成约定的,参考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机制结算。
第二十条 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由送受双方调度机构向对应交易机构提供应急调度记录,在送出方交易机构清分后由送受双方交易机构各自出具结算依据,送受双方电网企业完成各自经营区内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全面、准确记录应急调度有关情况,参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和流程,披露启动原因、起止时间、执行结果等内容。电力交易机构做好应急调度信息披露的实施,披露结算信息。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按职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加强工作合规性管理,确保应急调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做好应急调度与其他电力生产业务的衔接,并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加快省间电力灵活互济工程建设,提升调度互济能力;为应急调度提供输电、相关系统运行费用计算、电费结算等服务。电力交易机构出具应急调度相关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完善经营区内的应急调度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后执行。各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完善本地区应急调度配套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按月将应急调度执行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应急调度开展过程中,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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