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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

  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19日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目标,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十五五”规划环资领域重要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聚焦有利于实现“双碳”目标、节能降碳潜力大的领域,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地方、有关中央单位统筹“硬投资”和“软建设”,制定完善“软建设”相关规划、政策标准等。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立足于推进“软建设”落地见效,建立健全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长效机制。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统筹支持各地节能降碳项目建设,适度向碳达峰碳中和、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突出的地区以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倾斜。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第八条 本专项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等方向,支持内容包括:

  (一)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支持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整体部署并规模化实施的节能降碳改造。支持供热、算力等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降碳改造。

  (二)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支持煤电机组和煤化工项目低碳化改造。支持食品、烟草、纺织、造纸、印染等行业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支持城乡居民采用地热能、生物质能供暖。

  (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建设和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和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和能源化利用。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产品生产应用推广。支持“以竹代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品生产应用推广。

  (四)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支持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支持零碳园区、零碳运输走廊实现近零碳目标的供能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工艺降碳改造等项目。支持绿色甲醇和可持续航空燃料生产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建设。

  (五)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碳排放计量、统计、核算、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包括碳排放数据管理系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碳排放计量体系等。该方向仅支持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项目应纳入国家层面规划或方案,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实施。

  (六)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以上支持范围中,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等项目支持比例均为核定总投资的20%。对于地方政府投资的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东、中、西、东北地区项目支持比例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60%、70%、80%、80%。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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