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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聚焦本专项明确的建设内容,建立健全项目动态储备机制,结合本地区及相关领域工作实际,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对照主要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在储备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项目按照权限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申报,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项目由各部门征求国管局意见后汇总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一条 申请投资资金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及实控人、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比如信用核查报告或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经济指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工期,以及目前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逐一说明符合专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等情况。

  (四)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用能、安全(包括安全生产)、施工等条件保障和落实情况。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家层面有关规划或方案。

  (五)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说明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规模、其他资金来源等。

  (六)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和“软建设”配套措施等。

  (七)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八)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等方向项目测算的降碳成效。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须提供节能诊断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能耗量、主要产品和设备能效水平、节能降碳潜力、改造措施建议和改造后节能降碳量等。

  (九)相关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的承诺,以及对项目不重复申请其他中央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说明。

  (十)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申请投资资金的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节能降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报送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包括开展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技术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重大项目储备库”模块等。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承担项目汇总报送责任,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有关通知要求,汇总本地区、本领域项目,提请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推荐顺序汇总报送项目清单及资金申请文件,并附经有关负责同志签字确认的项目初核情况说明。同时,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一并上报。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 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下达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下达到项目、打捆下达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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