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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主要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效果、实施必要性、经济可行性、技术先进性适用性、总投资合理性、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等。评估重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效果。

  (三)项目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从严把关、优中选优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及项目申报质量、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绩效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可以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八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完工时间,如确需改变,须按程序报批。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分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对已下达首次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请后续投资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开工建设、已下达投资资金支付使用、项目总投资调整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后续投资计划的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组织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下达后续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投资完成、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确保填报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要督促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强化项目监管。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的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及项目单位要落实好项目所在领域“软建设”相关规划、政策标准等,通过建设项目,解决制约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升工程能力和绿色低碳技术水平,探索形成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维护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及时调整:

  (一)地方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中央单位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招投标的。

  (二)实施期延期超过6个月的。

  (三)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且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未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且沉淀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确需调整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调整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项目调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报备。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下达到有关中央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完工报告由相关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批复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调整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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