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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5)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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