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2)
(九)督促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十)监督指导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组织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险情)调查。未设立企业安全总监的,应明确固定的岗位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组织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带班检查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相关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企业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分管单位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和落实企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企业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并适当提高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 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上述基础上,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制度和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督促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防治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开展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七)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或者参与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八)督促落实企业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
(九)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协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第三章 项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等内容,加强对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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