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3)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五)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履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七)为一线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带班生产制度,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工期进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负责领导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督促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八)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九)督促落实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委托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或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确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及时复核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七)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施工期间在岗履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 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
2.1 万~5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2人;
3.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
1.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
2.5000 万~2亿元的项目不少于2人;
3.2 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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