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4)
1.50 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人;
2.50 人~200人的,配备不少于2人;
3.200 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同时实施多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企业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如有变更,及时报备。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当组织建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逐项明确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的整改、处置工作的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逐项销号。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督促、检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险情处置工作,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险情处置进展,直至隐患整改、险情处置工作完成并销号。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督促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应当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处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项目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项目经理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任何人不得对视频资料进行编辑、篡改,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存6个月。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每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和施工安全日志落实情况的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作为监督考核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当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巡视检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兼职安全巡查员、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企业应当对报告者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牵头组织分包企业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分包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的安全巡查员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监管,发现企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脱离岗位、履职不力的人员,应当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对未开展排查或排查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应当参照事故调查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制度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全量动态更新和共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信息,并以电子证照为载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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