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3)
第三十条需要按照本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管理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