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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一、吴某祥非法制造枪支案

  二、何某等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案

  三、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罗某乙非法持有枪支案

  四、陈某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五、张某斌非法持有枪支案

  六、孙某刚非法制造枪支案

  案例一

  吴某祥非法制造枪支案——将射钉器改制为枪支行为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吴某祥购买了1套射钉器、1根钢管,后在家中用角磨机、电焊机改制成1支火药枪。2019年,吴某祥请好友在网上帮忙购买了3盒(合计300颗)射钉弹。2021年11月8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购买射钉弹线索到吴某祥家核实情况,吴某祥主动将该枪和33颗射钉弹、1瓶铁丝屑交给民警。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祥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吴某祥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祥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非法制造枪支是违反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将不具备枪支使用功能的材料制成枪支,即将无社会危害性的物品转变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枪支。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祥购买关键零部件后通过角磨机、电焊机等工具进行加工、改造,自行组装枪支的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零部件的使用功能及物理属性,成为具备枪械性能的枪支,故吴某祥的加工、改造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重复组装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吴某祥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审理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损害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吴某祥依法惩处并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二

  何某等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案——非法买卖、邮寄具有免顶隔空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主体及配件的,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刘某容经营某五金配件店铺,二人明知“某某X7射钉枪”系经过改制,加装免顶铁片后可以实现免顶隔空击发,具有危险性,为牟取经济利益,仍从上游生产厂商刘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并通过代理商董某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购买人员从代理商处下单后,何某、刘某容负责邮寄。现查明,二人共计非法买卖、邮寄附带免顶铁片的“某某X7射钉枪”36支,获利16 324元。上述36支“某某X7射钉枪”(34支已加装免顶铁片等配件)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均以火药为动力,比动能为3.28-355.46焦耳/平方厘米不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容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邮寄枪支36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何某、刘某容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某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何某、刘某容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何某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射钉器作为建筑装修施工中常用的一种紧固工具,在使用时须顶住墙体等硬物方可击发。不能在脱离硬物支撑条件下直接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是五金工具射钉器和刑法意义上枪支的关键区别。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刘某容将改制后的射钉器主体及配件在网上销售、邮寄,并提供组装、改造教程,购买人员收到后进行加装免顶铁片、枪管、击发装置等简单组装、改造,即可实现免顶隔空击发,对人体具有致伤力,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枪支一旦流入社会,易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明知是改制后的射钉器而非法买卖、邮寄,无论其动机目的为何,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审理法院对为了牟利而通过网络销售、邮寄改制后的射钉器主体及配件,情节严重的,依法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定罪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对涉枪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的鲜明态度,有助于预防涉枪暴力犯罪,筑牢公共安全防线,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案例三

  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罗某乙非法持有枪支案——非法制造、持有射钉器改制火药枪具有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罗某甲在云南省澜沧县城客运站旁一五金店内购得射钉器后,在自家使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改制成1支火药枪并长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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