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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2)

  2023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乙携带1支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在云南省澜沧县罗某甲家茶地窝棚处,利用扩音器模仿野鸡叫声的方式打猎,其间,误将同样持改制火药枪模仿野鸡叫声在附近打猎的罗某甲打伤,致罗某甲轻伤。次日2时14分许,罗某乙让村干部帮忙报警,并带领民警到罗某甲家茶地查获罗某乙藏匿的改制火药枪1支、扩音器1个、金属弹丸2瓶。同时,罗某乙还揭发罗某甲亦藏匿枪支,后民警在罗某甲家茶地芭蕉棚处查获罗某甲非法制造的火药枪。5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罗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罗某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罗某甲、罗某乙犯罪后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罗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罗某乙予以从轻处罚。罗某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罗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枪支具有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具有巨大的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罗某乙非法持有枪支,在打猎过程中,罗某乙持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误伤罗某甲,造成罗某甲轻伤的后果,一方面反映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的威力不容小视,另一方面反映二被告人对非法制造、持有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审理法院坚持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从严惩处总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各方面因素,准确定罪量刑。本案警示广大群众,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威力大,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

  陈某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对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并利用该枪支实施其他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陈某明为驱鸟从羊某生(已死亡)处购得1支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并非法持有至本案案发。2018年,陈某明自行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空包弹和钢珠等物品,在其位于四川省北川县家中,比照该枪支,通过角磨机打磨、电焊机焊接等方式改制成第二支火药枪并非法持有至本案案发。2023年1月8日18时许,陈某明携带其中一支改制枪支与被告人张某洪到四川省松潘县某某乡某某村,采用一人持灯照明一人持枪射击的方式,相互配合非法狩猎“野鸡”12只。上述2支枪支均被查获。经鉴定,12只“野鸡”系红腹角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合计6万元。陈某明在公安机关发现松潘县某某乡某某村有人持有枪支进行摸排期间,主动向所在村委会有关人员交代枪支系自己所有,并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其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造枪支,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以食用为目的,持枪射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据此,于2023年6月7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破坏社会和谐。对于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持有、制造枪支,并使用该枪支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依法从严惩处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维护公众安全、生态平衡和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持有、非法制造枪支,并使用持有、制造的枪支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审理法院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效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

  案例五

  张某斌非法持有枪支案——对具有严重危害他人安全的现实危险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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