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3)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四五月份,被告人张某斌的女友何某某向张某斌提出分手,张某斌遂产生杀死何某某及自杀的想法。7月,张某斌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以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2支,藏在其工作的某纱线加工厂宿舍床下。8月14日凌晨,张某斌在何某某宿舍内向何某某出示其中一支枪支,何某某以为是假枪未予理会,张某斌遂将该枪支放回自己宿舍内。后何某某将前述情况报告其班长罗某福,罗某福在车间内找到张某斌谈话。张某斌至宿舍拿出其中一支枪支,找到罗某福后持枪朝地面击发1次,罗某福及其他同事将枪支夺下,并将张某斌控制后报警。罗某福在张某斌宿舍找到另一支枪支交给警方。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斌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张某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于2022年11月30日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张某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其原因即在于枪支具有极强的杀伤力与危险性,对不特定公众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涉案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张某斌所持有枪支的数量已经达到刑法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标准,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斌对其所持有的以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一定杀伤力和危险性具有明确认知,其因女友提出分手而意图杀人后自杀,为了向他人显示所持枪支的杀伤力,还当众开枪,社会危害大。张某斌虽具有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但审理法院综合考量张某斌行为的现实危险性和伤害他人的持枪动机,依法对张某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的实刑,体现了对涉枪犯罪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
案例六
孙某刚非法制造枪支案——适用缓刑条件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刚曾从事装修工作,为此购买2支射钉器和射钉弹。2021年12月,孙某刚为增加射钉器威力用于打鸟、打野兔等,先后从网上购买无缝钢管和钢珠,利用角磨机、焊机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增加射程,并加装握把。2023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涉枪线索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某某街道孙某刚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2支和射钉弹、钢珠若干。审理中,经对孙某刚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结果为无重大不良影响。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孙某刚系初犯,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依法惩处涉枪涉爆犯罪必须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情节较轻的认定,要结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和价值观念,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枪支类型、杀伤力、数量、危险性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做到罚当其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刚本身从事装修工作而持有射钉器,知悉经改造可直接射击后,为打鸟、打野兔等网购无缝钢管、钢珠等对射钉器进行改造,经试验发现射击精度差,射击距离较短,枪支杀伤力相对较小,存放于家中未再使用,社会危害较小。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孙某刚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该案也警醒广大群众,即使枪支并未使用,但私自制造或持有枪支亦已触犯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并要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如发现任何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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