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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矛盾纠纷化解条例(2)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无法化解的矛盾纠纷迟报、漏报、瞒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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