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
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8号
《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已由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修订,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
(2021年7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4年12月30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粮食产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保护。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第四条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第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六)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采取黑土地保护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黑土地质量;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等职责;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精细化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明确黑土地质量提升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职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
(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推进梨树模式等黑土地保护模式的创新示范和应用;推广使用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等职责;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资源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等职责;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对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职责;
(四)财政主管部门落实黑土地保护经费投入,拨付黑土地保护奖励、补贴和补偿资金等职责;
(五)水行政、林业、发展改革、科技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工作体制:
(一)建立健全田长制。建立县(市)区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村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包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田长制。田长制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市、县(市)区应当明确黑土地保护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限,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并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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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