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2)
(三)建立健全长效宣传机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7月22日所在周集中开展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 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依法依约保护黑土地,不得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黑土地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开展土地平整,实行规模化经营、机械化耕种。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符合标准的优质有机肥和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
(二)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灌溉用水;
(五)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
(六)以建设庭院、农业设施或者农业园区等为名,违法违规占用黑土地;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黑土地保护制度、保护措施、监管职责、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