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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已经2025年9月26日第2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5年9月29日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维护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所管辖其他海域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已建成投运的管网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服务。

  第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运行平稳、公平服务、有效监管的工作原则,按照油气体制改革和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要求有序推进。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问题,组织并指导派出机

  构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平开放服务基本要求

  第六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公开与公平开放服务相关信息,公平、无歧视地为符合条件用户提供油气管网设施服务;在具备服务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推进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运营业务和销售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第八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提供开放服务时,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进行科学准确计量。

  第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国家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设施运行特点提供年度(含多年度)、季度、月度等多样化服务。

  第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服从国家应急保供指挥,依照各自职责确保油气管网设施运行安全,保障油气资源可靠供应。

  第三章 公平开放服务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用户注册具体办法,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注册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等内容,公平、无歧视地向符合条件企业提供用户注册服务。

  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应当按照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求如实提供或填报相关信息。

  国家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等便捷化手段受理用户注册。

  第十三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受理用户服务申请的条件程序,并依照程序受理符合条件用户提出的服务申请。

  对不符合开放条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的用户申请,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对于不予受理或终止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书面给出说明或理由。

  第十四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油气管道输送容量、地下储气库库容、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窗口期分配实施细则,明确相应的服务能力分配方式、退还与收回等内容,并依照实施细则开展容量分配。

  第十五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受理用户申请。

  在集中受理容量服务申请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对可开放容量实行公平分配,受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用户。

  在分散受理容量服务或临时容量服务需求时,应于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

  同一受理方式中,申请容量服务能力超过实际剩余能力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在明确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受理时序、服务周期、采暖季非采暖季使用情况等因素决定剩余容量分配,分配情况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由政府部门明确需承担国家或区域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列入国家规划的煤制天然气和煤制油等油气资源,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简化受理流程,提供便捷稳定输送服务。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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