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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各金融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行动方案(2025—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7日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人民至上、可感可及,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科技创新、数字赋能,探索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度融合,进一步夯实城市治理数字底座,筑牢城市安全新防线,创新城市民生服务新模式,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城市安全发展,助力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到2027年底前,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重点任务取得明显进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细化落实举措

  (一)推动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1.编制并实施设施建设和改造行动计划。依托已有普查成果和补充调查数据,进一步摸排城镇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火栓(消防水鹤)、地下综合管廊等现状底数和管养状况,将有关数据汇聚到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和城市智能中枢。结合城市地下管网和综合管廊建设改造安排,编制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行动计划,并建立项目库。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推动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管理。(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数据局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2.探索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地下管网“一张图”建设等工作,建立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明确数字档案数据标准、归档时限等要求,推动新建、改建设施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平台中得到及时更新。对于存量设施,探索结合实施城市体检和专项体检等,完善设施相关信息。(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

  3.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在燃气、供水、排水、供热、桥梁、隧道等设施上布设物联感知设备,搭建安全监测平台,实现对设施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测、及时预警和有效处置。(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

  4.提升重点领域安全运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安防设备布设和改造,完善设备运行维护机制。推动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城市道路塌陷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协同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健全应急洪涝联排联调机制,在防洪排涝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提升智慧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气象局、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

  (二)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

  5.推进车路协同设施建设。结合“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等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以智慧多功能杆为主要载体的道路基础设施智能感知系统和城市云平台建设,支撑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改善城市出行环境,助力提升城市数字化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

  6.提高物流配送及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加强智能化物流配送设施改造、建设和管理,提高住宅小区和楼宇等末端配送服务能力。加快完善应急物流体系,加强城市应急物资中转设施建设,提升应急状况下城市物资快速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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