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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8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0月11日

  (本文有删改)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地震灾害分级

  2 组织体系

  2.1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

  3.1地震监测预报

  3.2震情速报

  3.3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4.2指挥协调

  4.3处置措施

  4.4响应级别调整

  4.5响应结束

  5 恢复重建

  5.1灾害调查评估

  5.2恢复重建规划

  5.3恢复重建实施

  6 保障措施

  6.1人力资源

  6.2指挥平台保障

  6.3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6.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6基础设施保障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7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7.1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7.2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8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8.3火山事件应急

  8.4对国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9 附则

  9.1责任与奖惩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以上、以下的含义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和火山灾害,以及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和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共同的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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