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3)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防疫、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军队工作、恢复重建、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等工作组。应急管理部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实施:
(1)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根据实际受灾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2)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中央补助地方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病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供应以及交通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7)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协助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队伍,开展烈度评定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非必要出行,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2)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抢险救援队伍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3)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必要时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救灾物资和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员转移治疗。
(6)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协助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任务。
4.2.2 二级应急响应
4.2.2.1 地方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制定抢险救援力量、救灾物资和装备配置方案,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家层面支援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2.2 国家应急处置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或灾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地震救援、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红十字、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赶赴灾区搜救被困人员、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根据实际受灾情况,有序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
(2)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物资和装备,协调落实中央补助地方救灾资金。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监测评估、群众安置、医疗救治等专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协调、调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力量支援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应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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